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(六七九)上行下效之习
    (六七九)上行下效之习
    《论语·颜渊》:“季康子患盗,问于孔子。孔子对曰:苟子之不欲,虽赏之不窃。”《左氏》襄公二十一年:“邾庶其以漆闾丘来奔,季武子以公姑姊妻之,皆有赐于其从者,于是鲁多盗。季孙谓臧武仲曰:子盍诘盗?武仲曰:不可诘也,子召外盗而大礼焉,何以止吾盗。”夫上之所为,民之归也。上所不为,而民或为之,是以加刑罚焉而莫敢不惩;若上之所为,而民亦为之,乃其所也,又可禁乎?《史记·夏本纪》曰:“皋陶敬禹之德,令民皆则禹,不如言,刑从之。”盖邃古之世,曾以上之所行,即为下所当为,此上行下效之习,所以深入人心也。后世以为人自有其所当循之道,为上者亦不当背;古则以为上之所行,即为当然之道,其见解迥异。《后汉书·乌桓传》:“其约法,违大人言者,罪至死。”与中国古俗可以参观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