(二四五)作洪范之年
《书序》:“武王胜殷,杀受,立武庚,以箕子归,作《洪范》。”《正义》:“《书传》云:武王释箕子之囚;箕子不忍周之释,走之朝鲜;武王闻之,因以朝鲜封之。箕子既受周之封,不得无臣礼,故于十三祀来朝。武王因其朝,而问《洪范》。”案此《序》云:胜殷,以箕子归,明既释其囚,即以归之。疑作“即以之归”。不令其走去而后来朝也。又朝鲜去周路将万里;闻其所在,然后封之;受封乃朝,必历年矣;不得仍在十三祀也。《宋世家》云:既作《洪范》,武王乃封箕子于朝鲜,得其实也。案周初朝鲜不在秦汉时朝鲜之地,予别有考。《史记》谓文王受命七年而崩;后二年,即受命之九年,武王观兵于孟津;又二年而克纣;受命十一年。又二年而崩;受命十三年。《书》所谓惟十有三祀者,在克纣之后二年。即朝鲜相去万里,闻而封之,既封而箕子来朝,亦无不及之理;况乎朝鲜之相去,本不甚远邪?《正义》所云,盖从《汉志》之说,谓文王受命九年而崩,再期而伐纣,还归,二年而后克之,则克殷即在十三年。而又谓朝鲜去周万里,则宜乎其闻其走而封之,既封而后来朝之不相及矣。然《汉志》《书传》,本两家之说,不能据此以驳彼也。《史记·宋世家》云:“武王既克殷,访问箕子。”下即录《洪范》之文。既具,乃曰:“于是武王乃封箕子于朝鲜,而不臣也。其后箕子朝周”云云。盖但述其事,而未尝次其先后,《正义》据以驳《大传》,凿矣。